在监管趋严的背景下,互联网的各类资质证照牵动着市场玩家的神经。本文就ICP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几个重要牌照进行了详细梳理。
在监管趋严的背景下,互联网的各类资质证照牵动着市场玩家的神经。2017年梨视频的相关业务活动,曾因欠缺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资质,被北京市网信办、市公安局、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责令全面整改。这次事件给整个行业敲响了警钟,一时间其他平台风声鹤唳,各类牌照水涨船高。为了除去悬在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据报道,今日头条通过旗下全资子公司北京闪星科技有限公司收购了运城市阳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获得了后者拥有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变相解决了视频牌照的隐忧。但除此之外,涉及互联网文化经营活动,按监管类别的不同,经营者仍需办理其他牌照。
一、ICP证
(一)ICP证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国家对电信业务经营按照电信业务分类,实行许可制度。总体而言,电信业务可分为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经营两类业务,须经电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分别取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电信业务分类目录》对增值电信业务进一步划分,按照经营范围的不同,经营者应当办理业务类型不同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其中,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市场主体就应当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ICP证”即《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项目)。所以《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概念范围其实比“ICP证”大很多,前者是增值电信业务许可的总称,后者则仅适用于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互联网信息服务。
根据广电总局在官网发布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持证机构名单,截至2017年12月31日,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持证机构共586家。
其中,电视台/电台包括: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安徽广播电视台等;新闻机构包括:新华通讯社、中国日报社、人民法院报社、南方报业传媒集团等;视频网站包括:乐视网、爱奇艺、暴风集团、风行网等;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包括:北京六间房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酷我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卡酷传媒有限公司等;影视制作公司则包括:上海慈文影视传播有限公司、海南海润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广东鑫锘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
(二)谁需要办理《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因为各类视频网站、APP的火热,通常讨论《视听证》,往往引用的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56号令”),鲜少提及《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6号令”),但其实56号令和6号令都涉及《视听证》的办理,两者加起来差不多涵盖了39号令的规制对象。凡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经营者,应当按照56号令办理《视听证》或履行备案手续。而对于从事内容提供、集成播控、传输分发等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经营者,则应当按照6号令办理《视听证》。
2016年广电总局的新闻发言人,曾就“6号令与56号令的关系”答记者问并指出:6号令以“专网、公众、定向、终端”为基本要素,以向公众提供的专网及定向视听节目服务为管理对象,主要包括交互式网络电视(IPTV)、专网手机电视、互联网电视等。除此以外的通过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公网向公众提供的视听节目服务,均属于56号令的适用范围,管理对象主要包括视音频网站、视音频客户端软件等。无论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还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均需取得《视听证》,但二者的主体准入条件不同,在业务类别、传输网络、接收终端等事项上也有所区别。
正是因为存在上述划分,笔者认为,即使IPTV、专网手机电视和互联网电视的经营者也取得了《视听证》,但并不当然意味着可以借此进入视频网站市场,反之亦然。
具体情况如下:
(三)办证条件是什么?
39号令,56号令和6号令都对《视听证》的办理条件作了规定,基本条件大致相同。主体资格方面,56号令和6号令均要求申请人为“国有独资或者国有控股单位”。39号令和6号令还明确规定了“外资禁入”。所以外资办理《视听证》存在实质性障碍。可以看出,《视听证》是文娱行业最难取得的资质之一,偏时下热门的行业都离不开《视听证》。因此,很多不符合办证条件的视频平台为规避无证“裸奔”的风险,选择收购持证主体或与国有控股的视音频类公司开展挂靠合作,如2017年2月,今日头条就通过收购“运城阳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取得了《视听证》。传言收购价格大概在四千万左右,纵非如此,专门为了《视听证》收购一家公司成本也是高昂的。除了有钱任性,可以买买买的金主外,看官们还是要衡量“投入和产出”来做决策。
办理视听证的基本条件:
除上述规定外,56号令和6号令还针对不同的服务内容,对经营者提出了其他要求:
四、《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一)《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是什么?
2016年3月10日正式实施的《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颁发《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二)谁需要办理《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根据《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网络出版物,必须依法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其中网络出版物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具有编辑、制作、加工等出版特征的数字化作品,范围主要包括:
(一)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内具有知识性、思想性的文字、图片、地图、游戏、动漫、音视频读物等原创数字化作品;
(二)与已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内容相一致的数字化作品;
(三)将上述作品通过选择、编排、汇集等方式形成的网络文献数据库等数字化作品;
(四)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定的其他类型的数字化作品。
上述规定在实际适用时显得笼统、宽泛,监管部门未明确网络出版服务的具体业务分类和内容,也没有说清楚网络出版物和新闻、视听节目以及其他内容的区别,因此,不利于公众理解,产生过诸多争议。
视频网站是否需要办理《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有人认为《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中提到了“动漫、音视频读物等原创数字化作品”,因此视频网站也需要办理出版许可证。反对者指出,网络出版物应该是与传统出版物类似,同时具有出版物性质或形式的作品,例如提供在线阅览和下载服务的电子书、电子刊、电子报,原创的听书、有声小说、音乐、MV等。所以,视频网站需要取得的是《视听证》而非《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对此,笔者认为随着视频网站传播内容的多样化,许多原创小说、音乐MV等都会在视频网站上首次发布,这些业务都可能涉及网络出版服务资质,虽不一定由视频网站自身取得,但出于合规考虑,必须保证网络出版行为是有资质背书的。
个人或者机构开设微博、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是否需要获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官网发布的一篇名为《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解读〈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热点问题》的新闻报道中,有关负责人曾明确表示:“开设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所谓自媒体的个人或者机构,按照现行标准,属于信息内容的创作者或生产者,而纳入许可管理的,主要是微博、微信等网络平台服务单位,即上述信息内容的提供者。”换言之,出版许可仅规制网络平台运营方,至于在平台中创作、生产内容的个人和机构则无须获得许可。
需要注意的是,微信公众号连载刊登网络小说可能涉及出版许可,近日就有新闻报道称,两家微信公众号运营公司在未取得出版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微信订阅号连载网络小说引流盈利被某市文化执法部门责令删除连载内容,并分别罚款32万元及1万元。因此具备“编辑、制作、加工等出版特征的单位账号”应注意审查自身业务性质,和监管部门保持沟通,确认具体的执法标准以避免因无证经营带来的风险。
(三)办证条件是什么?
根据《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图书、音像、电子、报纸、期刊出版单位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申请办理《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有确定的从事网络出版业务的网站域名、智能终端应用程序等出版平台;
(2)有确定的网络出版服务范围;
(3)有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所需的必要的技术设备,相关服务器和存储设备必须存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其他单位从事网络出版服务,除上述所列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确定的、不与其他出版单位相重复的,从事网络出版服务主体的名称及章程;
(2)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必须是在境内长久居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至少1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3)除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外,有适应网络出版服务范围需要的8名以上具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可的出版及相关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专职编辑出版人员,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业资格的人员不得少于3名;
(4)有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所需的内容审校制度;
(5)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上述规定可知,传统出版单位再行申请网络出版服务资质比较容易,而新入局的网络媒体公司想要取得许可,则面临更严格的审批条件,办证不易。因此,现实中存在网络出版需求,但无法取得出版资质的公司通常选择和有资质的出版单位合作,找来传统出版单位背书,保障产品能顺利出版发行。
(四)外资准入限制?
2015年网络出版服务正式进入《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的外商投资禁止之列。今年7月28日正式施行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有关互联网和相关服务的条目如下:禁止投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网络出版服务、网络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文化经营(音乐除外)、互联网公众发布信息服务(上述服务中,中国入世承诺中已开放的内容除外)。我国的入世承诺并未开放网络出版服务,同时《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亦有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单位不得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网络出版服务单位与境内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资经营企业或境外组织及个人进行网络出版服务业务的项目合作,应当事前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因此,我国在网络出版服务资质方面,严格限制外商进入。外资企业不仅无法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网络出版服务业务一旦涉及和外资企业合作,还需要履行国家广电总局的前置审批手续。
五、《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一)《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是什么?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先后出台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来规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行为。按规定,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
中国网信网公布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许可信息显示,截至2018年4月30日,经各级网信部门审批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总计304家,具体服务形式包括:互联网站312个,应用程序233个,论坛77个,博客20个,微博客3个,公众账号911个,即时通信工具1个,网络直播7个,其他6个,共计1570个服务项。
其中,互联网站包括:人民网、央广网、新浪网、网易、搜狐网等;应用程序包括:央视影音、光明云媒、腾讯新闻、一点资讯等;论坛包括:地方领导留言板、中青论坛、新浪论坛、和讯论坛等;博客包括:强国博客、新华博客、新浪博客、网易博客、搜狐博客等;微博客包括:人民微博、新华微博等;公众账号包括:“人民网”新浪微博公众账号、“新华网”腾讯微信公众账号、“腾讯财经”腾讯微信公众账号等;即时通讯工具包括:微邦;网络直播包括:“青年之声直播厅”、“中国青年报直播”、“小康圆点直播”等;其他服务形式包括:一点号。
(二)谁需要办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管理规定》指出: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
具体而言,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采编发布服务,是指对新闻信息进行采集、编辑、制作并发布的服务;转载服务,是指选择、编辑并发布其他主体已发布新闻信息的服务;传播平台服务,是指为用户传播新闻信息提供平台的服务。
经营者在获得采编发布许可后,可以同时提供转载服务。但如果获得的是传播平台许可,又想同时提供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的,应当另行取得采编发布、转载服务许可。
(三)办证条件是什么?
关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的办理条件,《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基本相同。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
(2)主要负责人、总编辑是中国公民;
(3)有与服务相适应的专职新闻编辑人员、内容审核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
(4)有健全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制度;
(5)有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
(6)有与服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资金。
除上述一般条件外,对于信息采编发布服务,国家设定了更为严苛的准入条件。第一,《管理规定》要求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的采编业务和经营业务应当分开,非公有资本不得介入采编业务。第二,只有新闻单位(含新闻单位控股的单位)或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才有资格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许可。其中,新闻单位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报刊社、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社和新闻电影制片厂。控股是指出资额、持有股份占企业资本总额或股本总额50%以上,或出资额、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持有股份已足以对企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新闻宣传部门包括各级宣传部门、网信部门、广电部门等。
(四)外资准入限制
和网络出版服务一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也被列入了《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按规定,任何组织不得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涉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对于与外资企业进行的业务合作,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要求应当报其进行安全评估。
近年来关于互联网文化产业的监管法规频频出台,入局门槛不断提高。对于经营者而言,应密切关注监管动向,结合自身业务需求尽早办理相关牌照。“裸奔”经营的日子注定不会长久。另外需要说明的是,本文观点主要基于对法律法规的研究,鉴于各地监管部门的实操标准可能存在不同,在具体拿证过程中应注意和监管部门沟通确认。在此也希望瓜友们群策群力,积极分享,期盼法律监管不断规范完善。